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認定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 因違法分包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那么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 因違法分包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關于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認定查處辦法》第九條總結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關于違法分包行為的規定,羅列了七種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
4、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違法分包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規定, 因違法分包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收繳當事人已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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