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不能轉包的類型有哪些

導讀:
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那么建筑工程不能轉包的類型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關于建筑工程不能轉包的類型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管理的;
2、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對實際施工、采購單位或個人收取管理費用的;
3、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所有工程價款;
4、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合作、個人承包等名義將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
如前文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
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于這兩類建筑施工企業由于受各自利益受的驅動,一大批提籃子工程或掛靠工程便應運而生了。由于工程轉包容易導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導致工程質量的下降,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又容易發生責任主體互相推諉,發生扯皮現象。因此,探討工程轉包的法律風險和糾紛處理很有必要。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該資質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的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建筑工程不能轉包的類型有哪些等相關法律知識。通過文中可知,工程的主體部分一般需要由總承包方自行完成,不可以轉包給其他公司或者個人,非法轉包的行為很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下降,發生各類糾紛,需要承擔不少的法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