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建筑工程轉包的相關規定

導讀: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那么我國關于建筑工程轉包的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關于我國關于建筑工程轉包的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通;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由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建設工程質量的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適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滿足使用目的的各種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結構性能,使用性能,外觀性能等。
(2)耐久性。即壽命,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壽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5)經濟性。是指工程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到整個產品使用壽命周期內的成本和消耗的費用。
(6)與環境的協調性。是指工程與其周圍生態環境協調,與所在地區協調以及與周圍已建工程相協調,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1)政府的工程質量控制。政府屬于監控主體,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通過抓工程報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材料和設備準用、工程質量監督、重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主要環節進行的。
(2)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工程監理單位屬于監控主體,它主要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全過程進行的質量監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設計階段質量控制、施工階段質量控制,以滿足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要求。
(3)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控制。勘察設計單位屬于自控主體,它是以法律、法規及合同為依據,對勘察設計的整個過程進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進度、費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價值,以滿足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的要求。
(4)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施工單位屬于自控主體,它是以工程合同、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為依據,對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交付階段等施工全過程的工作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的控制,以達到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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