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

導讀:
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當場認定、當場調解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當場認定、當場調解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法律對交通事故處理期限的相關規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時限為
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日內(3日前)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3、對接到報案后經調查不立案的在3日內將不予立案的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等事項送達報警人。
4、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3日內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調卷公函后應當在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交給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日(7日內、7日后)
1、對未知名尸體7日內無人認領或身份無法確定應當及時在地(市)級報紙上刊登啟示。
2、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7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7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10日(10日內10日后)
1、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2、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報紙刊登未知名尸體認尸啟事登報后10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4、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5、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處理。
6、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14日(兩周)
對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從立為刑事案件之日起經兩周工作未能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上網通輯手續。
20日內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1年(一年后)
對未知名尸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注“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