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

導讀:
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審理時是有時間限制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的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那么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審理時是有時間限制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的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關于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交通事故法院處理時效限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審理時是有時間限制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審理的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期限
1、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事后報警的時限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