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1、交通事故發生之日。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這樣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很多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調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故其也不能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事實依據。那么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1、交通事故發生之日。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這樣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很多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調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故其也不能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事實依據。關于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2、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
實踐中也有人主張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理由是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不過該規則同樣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治療時間的制約。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但到期后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有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商但最終又未能達成協議。由于事故未經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受害人治療終結之日。
治療終結是個醫學概念在臨床醫學上般認為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個具體的損傷什么情形、什么時間屬于治療終結醫學上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法律上就更無此類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實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4、傷殘評定之日。
傷殘評定之日雖然比較容易確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人均需進行傷殘評定還有很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另外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的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從而導致時效期間不能開始起算。
5、調解終結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很多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調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故其也不能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事實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