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刑事訴訟中的收集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取、調取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并將證據予以固定的訴訟活動。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刑事訴訟中的收集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取、調取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并將證據予以固定的訴訟活動。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
刑事訴訟中的收集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和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取、調取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并將證據予以固定的訴訟活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是行使國家偵查權的專門機關,負責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偵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核實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繼續(xù)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和審判,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證據是查明案情的依據,只有掌握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并對其進行有罪的起訴。因此,收集證據是偵查活動的中心環(huán)節(jié)。
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收集的應當是已經存在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性證據。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等事實證據,對交通事故的成因、當事人的責任等作出判斷而制作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在案件發(fā)生后,對案件的性質等作出的法律評價。它不是在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公安偵查機關不能將自己在偵查過程中制作的法律文書作為證據使用。
認定書內容
根據道交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