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法律常識----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時間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從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就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是,對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間就不一樣了。特別復雜和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案件又不同,復雜案件檢驗鑒定期限可以延長到六十日,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則又要等檢驗鑒定結論,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間相應就要長。那么交通法法律常識----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從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就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是,對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間就不一樣了。特別復雜和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案件又不同,復雜案件檢驗鑒定期限可以延長到六十日,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則又要等檢驗鑒定結論,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間相應就要長。關于交通法法律常識----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從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就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但是,對于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案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間就不一樣了。交警部門在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等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后,交警部門才能制作認定書,而鑒定機構出檢驗鑒定報告的期限為二十日,交警部門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等到三日后當事人不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才能算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交警部門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特別復雜和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案件又不同,復雜案件檢驗鑒定期限可以延長到六十日,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則又要等檢驗鑒定結論,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間相應就要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