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那么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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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責任認定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
相關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