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規定

導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怎么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要載明哪些內容等。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