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訴商丘市睢陽土地管理局侵權糾紛案

導讀:
上訴人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市睢陽區土地管理局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商民二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古宋藥廠的委托代理人張炳玉、程寶山,土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勝利、陳玉霞均到庭參加訴訟。為此,古宋獸藥廠原法定代表人張炳玉兩次到土管局進行吵罵,土管局于1998年1月23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古宋藥廠償付廠房租賃費91200元及利息,按時交納水電費,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那么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訴商丘市睢陽土地管理局侵權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市睢陽區土地管理局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商民二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古宋藥廠的委托代理人張炳玉、程寶山,土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勝利、陳玉霞均到庭參加訴訟。為此,古宋獸藥廠原法定代表人張炳玉兩次到土管局進行吵罵,土管局于1998年1月23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古宋藥廠償付廠房租賃費91200元及利息,按時交納水電費,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關于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訴商丘市睢陽土地管理局侵權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河南省商丘市古宋獸藥廠(以下簡稱古宋藥廠)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市睢陽區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土管局)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商民二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古宋藥廠的委托代理人張炳玉、程寶山,土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勝利、陳玉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4年11月2日,古宋藥廠、土管局簽訂一份《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書》,古宋藥廠租賃土管局廠房、場地一處用于開辦獸藥廠,租期十年,并約定古宋藥廠如不按期交納租金,土管局有權停止古宋藥廠生產。合同簽訂后,1995年5月,土管局將廠房、場地交付古宋藥廠使用,古宋藥廠在此場地上進行了正常生產和經營。1996年3月,古宋藥廠向土管局交納了1995年6月至11月租賃費30400元。1997年1月21日,古宋藥廠向土管局交納了1996年1月至1996年6月租賃費30000元。以后的租賃費經土管局多次催要,古宋藥廠未再交納。1997年4月份以后的水費,1997年9月份以后的電費古宋藥廠也不向土管局交納。土管局找古宋藥廠催要租賃費、水費、電費未果,于1998年1月21日以古宋藥廠拖欠其房租、水費、電費為由對古宋藥廠區停水、停電,并對古宋藥廠大門加鎖封閉,致使古宋獸藥廠停工、停產。為此,古宋獸藥廠原法定代表人張炳玉兩次到土管局進行吵罵,土管局于1998年1月23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古宋藥廠償付廠房租賃費91200元及利息,按時交納水電費,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依據土管局的申請,于1998年1月23日下發了(1998)商經初字第附件1號經濟裁定書,查封原告價值11萬元的財產。1998年2月24日,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作出(1998)商睢經初字第24號經濟判決:1.解除土管局與古宋藥廠簽訂的《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書》,限古宋藥廠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遷出;2.古宋藥廠償付土管局租賃費91200元,古宋藥廠同時償付土管局自1997年4月份至今的水電、9月份至今的電費(按水表、電表刻度及規定的價格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二日內付清。此判決書向古宋藥廠、土管局雙方送達后均未上訴。后經古宋藥廠、土管局雙方協商,土管局于1998年3月2日13日時對古宋藥廠恢復供水、供電,并開啟廠門,古宋藥廠稱因停產42天,給其造成利潤損失663638.3元,要求土管局賠償60萬元。土管局不承認侵權,也不承認古宋藥廠的損失數額,并舉證證明,古宋藥廠從1995年至1998年,由于經營不善越生產越虧損的事實,土管局反訴古宋藥廠應償付其租金91200元。1999年8月19日,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土管局考慮其反訴請求已經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生泖的判決所支持,故自愿申請撤回反訴請求。[page]
原審法院認為,此次糾紛的發生過錯在古宋藥廠。因古宋藥廠、土管局于1994年11月2日簽訂的《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書》未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實際履行,該《廠房、場地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古宋藥廠違反了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不按時向土管局交付租金,爾后對拒付水費、電費。土管局在向古宋藥廠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為收回房屋,停了古宋藥廠的水、電,并鎖了古宋藥廠的大門,其原因及責任在古宋藥廠,土管局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土管局自愿申請撤回反訴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依法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及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該院判決:一、駁回古宋藥廠的訴訟請求;二、準許土管局撤回反訴。本案訴訟費11010元,由古宋藥廠負擔,反訴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土管局負擔。
古宋藥廠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有誤。其一,土管局首先違約,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車庫和門面房;其二,土管局沒履行房屋修繕義務;其三,古宋藥廠已按合同足額交納了水、電費。2.原租賃合同第九條約定“古宋藥廠保證按期交納租金,如不能按期交納,土管局有權停止古宋藥廠生產”,該約定應屬無效。土管局依據該無效約定,對古宋藥廠停水、停電并鎖閉工廠大門,構成侵權。庭審中又增加其上訴請求為,原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租賃房屋為無證建筑,房屋租賃未經登記。請求撤銷原判,土管局賠償其經濟損失60萬元。
土管局答辯稱:1.古宋藥廠違約在先。古宋藥廠在合同簽訂后拒不交納3萬元的風險抵押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古宋藥廠從1996年6月拒交租賃費,拖欠水、電費也長達一年以上,這些事實已為生效的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1998)商睢經初字第24號經濟判決所認定。2.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土管局采取停水、停電、封門措施是在古宋藥廠違約情況下采取的合法措施,不構成侵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另查明:1.(1998)商睢經初字第24號經濟判決認定:合同簽訂后,1995年5月,土管局將廠房、場地交付古宋藥廠使用,沒交付車庫,古宋藥廠也未交納30000元抵押金。古宋藥廠在交付部分租賃費、水費、電費后,從1996年7月份沒再交納租賃費,1997年4月以后未再交納水費,1997年9月以后未再交納電費。土管局于1998年元月21日斷了古宋藥廠的水、電,古宋藥廠的法定代表人張炳玉兩次到土管局吵罵,土管局遂訴至法院,要求古宋藥廠支付租賃費91200元及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水電費并解除合同。該院于1998年2月24日判決解除土管局與古宋藥廠的合同,古宋藥廠償付土管局租賃費91200元,并支付水、電費。該判決送達后,雙方均未上訴。2.同月26日,土管局與古宋藥廠簽訂“關于解決土地管理局與古宋獸藥廠租賃合同糾紛的協議”,該協議約定:第一,自協議簽字后三天內(即3月1日前),古宋藥廠恢復正常生產,今后在生產期間,除區公共市政部門因故停電、水外,土管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水、停電。第二,今后仍執行原來的租賃合同,但期限變更為一年。古宋藥廠放棄土地管理局遲交門面房、少交車庫而造成的損失、土管局放棄向睢陽區法院主張的租賃費。第三,土管局與古宋藥廠雙方達成協議后,原區人民法院就此事的判決,雙方不再履行。第四,因租賃糾紛古宋藥廠提出的所謂包賠經濟損失問題,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解決等。該協議簽訂后,古宋藥廠于同年3月10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土管局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60萬元。[page]
本院認為:土管局租賃給古宋藥廠的房屋及土地是其自己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土管局依法享有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土管局的出租行為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土管局與古宋藥廠簽訂的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故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古宋藥廠在合同已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古宋藥廠未交付30000元抵押金,土管局亦遲交門面房、少交車庫,雙方均未積極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應視為雙方變更了原合同的約定內容。且雙方在1998年2月26日的協議中,土管局因遲交門面房、少交車庫而放棄了因生效判決而取得的租賃費,故古宋藥廠主張土管局先違約并要求土管局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古宋藥廠主張土管局沒履行房屋修繕義務,因其舉不出證據證明其向土管局要求過修繕房屋,故古宋藥廠據此主張土管局違約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由于古宋藥廠長期拖欠土管局租賃費,并欠交水電費,不僅使土管局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且造成土管局水電費損失增加,土管局為了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維護自己的利益,依照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對古宋藥廠采取停止供水、供電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但土管局在行使停水、停電權利即避免了其損失擴大并使古宋藥廠停止生產后,又采取鎖閉古宋藥廠大門的做法,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為法律所禁止。但鑒于古宋藥廠損失的造成并非直接由土管局的鎖閉大門行為引起,且產生糾紛的原因在古宋藥廠,故古宋藥廠要求土管局賠償其經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合同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古宋藥廠上訴認為該條約定無效,其理由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綜上,古宋藥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10元,由古宋藥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秦德平
審判員楊春山
代理審判員韋貴云
二○○○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田伍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