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之一)

導讀:
涉及法律法規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為倡導移風易俗的社會新風尚進一步規范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統一全市法院裁判標準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公正審理此類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條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第二條彩禮的范圍
彩禮包括但不限于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及價值30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
第三條特殊情形
(一)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或以現金方式給付的有特殊意義數額的金錢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給付金錢單次超過3000元或累計超過30000元的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三)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一方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訴訟主體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二)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將所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
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涉及法律法規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