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之二)

導讀:
共同生活的時間由主張共同生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一般以舉行結婚儀式之日起算。男女雙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間財產分割的不應定性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而應定性為婚約財產糾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應一并處理。第十條其他規定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試行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同時廢止。涉及法律法規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
第五條返還的標準
彩禮返還數額應當結合彩禮的數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參照下述標準適用,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超過六個月且因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因給付彩禮方原因導致離婚可酌情返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
(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
(四)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返還彩禮款總額的5070,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彩禮款總額的3050,雙方共同生活超過一年彩禮款一般不予返還。
第六條生活困難的認定
生活困難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結合當事人家庭生活實際情況并根據當地村委會或鄉(鎮)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第七條彩禮返還的形式
彩禮(現金、存款除外)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但雙方同意折價返還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物的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不予支持。
返還彩禮時不計算利息。
第八條舉證責任分配
彩禮的返還由主張返還一方對彩禮的數額、給付形式、給付時間等承擔舉證責任。
彩禮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由返還彩禮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推定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證據證明彩禮確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對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費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時間由主張共同生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一般以舉行結婚儀式之日起算。
第九條特別規范
彩禮給付人在婚約、同居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暴力導致婚約解除或離婚對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間財產分割的不應定性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而應定性為婚約財產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應一并處理。
第十條其他規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試行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同時廢止。
涉及法律法規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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