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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訴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案

張嘉娛律師2021.12.15668人閱讀
導讀:

原告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不服被告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轄。浚縣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號“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與第三、四村民小組土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那么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訴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不服被告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轄。浚縣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7號“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與第三、四村民小組土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關于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訴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迎陽鋪第一組)不服被告浚縣人民政府土地確權糾紛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7日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12月2日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12月2日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迎陽鋪一組)委托代理人申東順、郭永生,被告浚縣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盧亞軍、劉文田,第三人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迎陽鋪第三組)委托代理人申增賢、郭新會、第三人浚縣善堂鎮迎陽鋪村第四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迎陽鋪第四組)負責人申福賢、委托代理人申計生、郭新會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浚且善堂鎮迎陽鋪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迎陽鋪村委會)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浚縣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的浚政土(2003)27號“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與第三、四村民小組土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認定:該爭議地位于本村西北角,面積8.6畝。該爭議地原為一小土坑,土坑東邊原為三、四組打谷場,65年以后,村里為響應上級大搞積肥運動的號召,三、四組在場里取土造肥,加上村民取土制坯,使三、四組的場變得坑洼漣漣,三、四組從此把場移到別處,對該塊土地不再使用、管理,該爭議地成為荒坑。95年,一組出動人力物力,荒坑推平。并以一年1000元、承包期為8年(95年至2003年)、承包費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承包給了本組村民申同相耕種。被告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土地權屬時,可以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有關成果資料作為證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爭議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證據的,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狀況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確認土地權屬”,作出如下決定:一、雖然65年以前該塊土地為三、四組所使用,但三、四組由于從65年至95年對該塊土地放棄使用和管理而成為荒坑,也沒有提供可供參考的法律依據,所以三、四組不擁有該塊土地的所有權:二、第一村民小組雖然從95年至現在一直在該塊土地上耕種,但是該組也沒提供可供參考的有力證據。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使用權”之規定,第一村民小組對該塊地同樣不擁有所有權;三、在90年土地詳查時,該土地在迎陽鋪村的權屬范圍內,根據《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歸迎陽鋪村農民集體所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在原一組的承包合同期滿前,維持現狀,合同期滿后,由村委收回,負責經營管理。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對該決定不服訴至法院。[page]

原告訴稱:被告浚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號《處理決定》將權屬爭議的土地確認給“迎陽鋪村農民集體所有”,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原告認為:1、該爭議土地應以大公河位置作為參照物,座落位置就在原告土地證上,與三、四組沒有關系;2、爭議地塊現仍留存1972年原告的氨水池;3、村民建房用地均在本組土地上建設,該地塊5家住戶均系原告本組村民;4、爭議土地從土地改革后到現在一直由原告進行使用和管理。被告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本院依法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其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其在作出浚政土(2003)27號《處理決定》時,因爭議雙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證據,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確認土地權屬。“給村集體所有”是有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其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故請求本院維持其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迎陽鋪村委會未陳述意見。

第三人迎陽鋪第三組、第四組述稱:被告浚縣人民政府2003年5月26日作出浚政土(2003)27號《處理決定》將權屬爭議的土地確認給“迎陽鋪村農民集體所有”,使其失去了對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既不符歷史演變過程,也沒有尊重事實,屬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其理由:1、1962年“四固定”時該爭議土地是第三、第四組的打谷場。2、1965年至今第三、第四組并未放棄管理。其爭議土地使用權應歸其所有,故請求依法判令撤銷被告浚政土(2003)27號文,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訴訟期間,被告提交的證據有:

1、浚縣國土局立案登記、審批表;

2、詢問調查執法筆錄;

3、勘測定界圖。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被告提交第一份證據,立案登記審批表,經審查合法,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5份調查筆錄,用以證明爭議土地均不在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和第三、四村民小組土地冊上,但被告提交的調查筆錄上均無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不符合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形式要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且原告第一村民小組、第三人第三、四村民小組在庭審中均提出異議。庭審結束后,被告又在調查筆錄上將行政執法人員的名字進行添加,更加失去了該筆錄的合法性,因此被告提交的調查筆錄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提交的第3份證據勘測定界圖,用以證明該爭議土地在第三人迎陽鋪村委會地界上,但屬庭審后提交的證據,超過法定舉證期限,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庭審,本院認定下列事實:

該塊爭議土地,位于本村西北角,面積8.6畝,東邊與村莊緊鄰,西邊、北邊均是第一村民小組的責任田,南邊是本村通往雙廟去的生活路。61年底本村由五個生產隊變為現在的十個村民小組。即老一隊為現在的一、二村民小組,老二隊變為現在的三、四村民小組。95年,原告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將該爭議土地承包給本組村民申同相耕種后,迎陽鋪第三、第四村民小組與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就該塊土的所有權發生了爭議。2003年5月26日被告浚縣人民政府作出浚政土(2003)27號《處理決定》將該塊土地的所有權確認第三人迎陽鋪村委會,原告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土地所有和使用權有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因此被告浚縣人民政府有權對原告迎陽鋪第一村民小組以及第三、四村民小組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爭議作出處理,但被告在據以認定事實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筆錄上均無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不符合證據規則的形式要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且在庭審后又添加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更失去了調查筆錄的合法性。另外,被告作為將該爭議土地的所有權確認給第三人迎陽鋪村委會依據的勘測定界圖和城鎮地籍調查等證據,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故不能視為被告浚縣人民政府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page]

撤銷被告浚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浚政土(2003)27號“浚縣人民政府關于善堂鎮迎陽鋪村第一村民小組與第三、四村民小組土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

案件受理費6380元,由被告浚縣人民政府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孫建華

審判員:陳幸福

審判員:王向東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管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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