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確權的土地歸誰

導讀: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一、沒確權的土地歸誰
1、沒確權的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確權后可以繼承嗎
土地確權后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繼承人與發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承包協議,繼承人進行生產收益,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