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景泰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上訴

導讀:
上訴人泰和村一組因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不服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被告據此指令景泰縣二期工程指揮部、五佛鄉政府、泰和村一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對土地使用權爭議地段共同實地丈量。被告據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處字第1號《景泰縣人民政府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本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第三人胡某與原告泰和村一組簽訂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經原告訴訟代表人當庭辨認沒有提出異議,應予認定。泰和村一組不服,提出上訴。那么景泰縣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景泰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上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泰和村一組因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不服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白中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被告據此指令景泰縣二期工程指揮部、五佛鄉政府、泰和村一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對土地使用權爭議地段共同實地丈量。被告據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處字第1號《景泰縣人民政府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本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第三人胡某與原告泰和村一組簽訂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經原告訴訟代表人當庭辨認沒有提出異議,應予認定。泰和村一組不服,提出上訴。關于景泰縣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景泰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上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泰和村一組因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不服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白中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第三人胡某與原告泰和村一組先后于1989年3月29日、1990年1月簽訂了兩份承包平整土地合同后,第三人胡某因承包平整的泰和村一組黃家糜地溝土地使用權,與原告泰和村一組發生糾紛。鄉、縣兩級政府多次協調未成,第三人胡某于1998年3月10日向被告景泰縣政府申請確定使用權。被告景泰縣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作出景致函(1999)1號批復。第三人胡某不服向白銀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白銀市人民政府經復議審查認為,形式不規范,程序不合法,影響了申請人有關權利的充分行使。于2000年1月21日撤銷了被告的景政函(1999)1號批復,并責令被告縣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被告據此指令景泰縣二期工程指揮部、五佛鄉政府、泰和村一組共10人,于2000年3月10日至11日對土地使用權爭議地段共同實地丈量。丈量結果泰和村一組黃家糜地溝原有旱地為45.18畝。被告據此于2000年4月30日重新作出景政處字(2000)第1號《景泰縣人民政府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本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
原審認為,原告泰和村一組所訴黃家糜地溝原有旱地應為411畝及從未與第三人胡某簽訂過合同的請求,在本案審理期間及法庭調查過程中,原告未舉出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自己的理由成立,因此,不予采納。第三人胡某與原告泰和村一組簽訂的二份平整土地合同原件,在法庭上經原告訴訟代表人當庭辨認沒有提出異議,應予認定。被告縣政府依據幾個單位工作人員及原告訴訟代表人張發祥親自參加實地丈量結果的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原告及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應予認定。原告泰和村一組所訴黃家糜地溝旱地411畝及從未與第三人胡某簽訂過合同的理由無證據證實成立,故不予支持。第三人胡某要求兌現合同條款中的權利,不屬本案審理范圍。被告景泰縣政府于2000年4月30日作出景政處字(2000)第1號《景泰縣人民政府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本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告景泰縣政府景政處字(2000)第1號處理決定。泰和村一組不服,提出上訴。訴稱,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錯誤,依據的證據虛假,根本不能成立,請求撤銷原判。被上訴人景泰縣政府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page]
二審確認了一審認定的事實。另查明,從50年代開始,上訴人泰和村一組在黃家糜地溝耕種部分旱地,此外還有大片荒地。80年代中后期,景電二期工程上水,黃家糜地溝旱地正處在景電二期主干渠旁,引黃灌溉的條件便利。泰和村一組曾在1989年1月24日召開會議,研究對黃家糜地溝荒地的開發工作。1989年2月7日泰和村一組再次召開村民會議,會上同意了由村民胡某牽頭承包平整土地的意見,同年3月29日簽訂了《承包平地合同》。合同簽訂后,胡某平整了部分土地,后因資金缺乏,工程被迫停止。經再次協商,雙方于1990年1月2日簽訂了《關于耕種黃家糜地溝土地的兌現合同》,合同重審了《承包平地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即泰和村一組按土地數量必須交清平地費用,每畝50元,若交不清平地費用,胡某有權處理土地。合同訂立后,其費用遲遲不能兌現。為了使工程繼續進行,胡某采取集資入股的方式籌集資金。與此同時,泰和村委會向景電二期工程景泰指揮部申請,將黃家糜地溝土地開發列入二期工程規劃。1998年7月1日甘肅省景泰川電力提灌工程指揮部同意將黃家糜地溝土地納入開發計劃,共投資23900元,水泥10噸。這樣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開發工程順利進行。1993年11月景電工程景泰指揮部進行了驗收。1994年4月28日,泰和村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在總干六泵出口1270米處開設斗口,景電工程景泰指揮部同意開斗。看到旱地變水地已成現實,泰和村一組村民要求胡某將原平整的土地交本組重新分配。胡某以組里沒有按時兌現合同為由不愿交地,糾紛隨之發生。1998年3月10日胡某以該村民小組強行分配其在黃家糜地溝開發的720余畝耕地為由,要求縣政府依法查處。2000年3月11日,景電工程景泰指揮部派員同鄉政府以及泰和村一組代表共10人組成丈量小組,根據縣政府安排,對該塊土地重新進行丈量,并產生了《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黃家糜地溝土地丈量說明》,說明總平面積為577.49畝。其中指出:“細平基本合格的面積為461.91畝,其中內有九條地45.18畝屬原生產隊老漫水地,平地時只向兩邊延伸了地埂。”丈量單位及丈量人員,包括泰和村一組組長在內均在該說明中簽字認可。2000年3月14日景電工程景泰指揮部出具證明:“原驗收面積有誤,以這次丈量的577.49(畝)為準。”2000年4月30日,景泰縣政府重新作出景政處字(2000)第1號《景泰縣人民政府關于五佛鄉泰和村一組與本組村民胡某土地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上訴人不服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佐證:1989年3月29日《承包坪地合同》;1990年元月《關于耕種黃家糜地溝土地的兌現合同》;1999年5月9日景泰縣政府景政紀發(1999)4號《會議紀要》;1999年11月18日景政函(1999)1號批復;2000年3月11日土地丈量說明;2000年3月14日景電工程景泰指揮部第7號《證明》;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景泰縣政府景政處字(2000)第1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在原審庭審中上訴人的訴訟代表人承認其被上訴人具體行政行為中認定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利用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先開發成農用地。同時還規定,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土地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若干規定》對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規定按照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甘肅省農業用地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對農業用地的開發者實行下列優惠政策:一是開發土地所有權不變,開發者優先享有使用權;二是實行誰開發、誰承包、誰受益的原則,土地使用權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變,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內和不改變原承包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或轉包。因此,被上訴人景泰縣政府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是正確的,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pag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案上訴費200元,由上訴人泰和村一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孝賢
代理審判員包萬德
代理審判員李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