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導讀: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怎樣處理1、法律分析:因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可能有以下幾個:
1、被告所在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承包合同履行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約定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1、因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3、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仲裁。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哪些途徑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途徑有: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總之,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應選擇合適、有效的途徑,并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操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持續發生的,仲裁時效從侵權行為終了時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土地仲裁需要的時間,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不超過六十日。如果案情復雜,在以上基礎上,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