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承包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類:1、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為原告,起訴外地承包者為被告,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承包合同糾紛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承包合同糾紛
主要有以下幾類:1、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為原告,起訴外地承包者為被告。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原承包合同無效,或者合同有效,要求承包者支付承包費。2、以外來戶承包者為原告,本地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告,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并繼續履行合同。3、外來承包戶起訴本地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無償收回承包地或強行收回承包地、毀壞農作物、農具、房屋等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損失。4、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更換,現原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請求確認原告合同無效。5、承包方拖欠承包費糾紛。
特點有:一是糾紛的多元性、復雜性。二是糾紛的群體性。三是糾紛的激化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該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承包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如下: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2、仲裁。承包合同糾紛發生后,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承包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如何處理承包合同糾紛
處理承包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承包合同糾紛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承包合同有糾紛怎么辦
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1、當事人應當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努力達成和解;2、無法達成合意的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3、對裁決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解決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法典對單位內部承包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單位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應履行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