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交付發包方要如何索賠

導讀:
延期交付工程發包人可要求賠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合同訂立后,原告依法支付了合部房款187626元。那么工程延期交付發包方要如何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期交付工程發包人可要求賠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合同訂立后,原告依法支付了合部房款187626元。關于工程延期交付發包方要如何索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期交付工程發包人可要求賠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建筑工程沒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約定如期完工,并及時交付給發包人的,就可以說承包人違約,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1、合同有約定違約金的,發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支付違約金。2、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發包方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證明自己遭受到的損失,以便向承包方索償。“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時,發包人主張賠償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承包人可以不賠償或少賠償。
2008年3月26日,原告陳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其開發的“xxxxxx”第7幢104號商品房及配套雜物間出賣給原告,價款為187626元。
合同訂立后,原告依法支付了合部房款187626元。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向原告發出入伙通知書。原告向被告發出書面反饋意見,提出被告方無法提供房屋驗收合格文件,不具備房屋交付條件,因此拒絕收房,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被告承擔。2008年11月9日,相關部門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被告于2008年12月14日發出補充通知,該工程于2008年12月20日經某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原告陳某于2008年12月22日簽署了房屋驗收交接表等相關手續,正式接收房屋。
【爭辯】
原告訴稱,被告拖至2008年12月22日才交房,逾期交房114天構成違約,應按日萬分之十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共人民幣21389.36元。
被告辯稱,不存在原告所訴的逾期交房,原告未在收到通知后收房,違約責任在原告;且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受臺鳳和災害天氣這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所延誤的工作日不能作為被告逾期交房的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簽訂后,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將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商品房驗收合格時間應以出具工程駿工驗收報告的時間為準即2008年11月9日,此時交付條件成立,所以被告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天數應自2008年8月31日計算至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再次通知交房的時間即2008年12月14日共計105天。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根據原告向銀行按揭貸款應支付的利息損失,按金融部門5年以上貸款,即年利率為6.39%的130%計算。被告提出多次強臺風和超降水屬于不可抗力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應向原告陳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545.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