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

導讀:
所謂債務承擔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移轉,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并不是合同義務的移轉。也就是說,協議僅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那么債務承擔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承擔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移轉,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并不是合同義務的移轉。也就是說,協議僅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關于債務承擔和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債務承擔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移轉,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并不是合同義務的移轉。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之間存在以下明顯的區別:
第一,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債務的協議都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議,并沒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說,協議僅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債務并沒有真正在法律上發生移轉。
第二,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完全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也將發生消滅。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
第三,由于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務人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