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代為履行債務,因為本案中黃-麗并未退出該筆債務法律關系,且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債務轉讓合同,僅僅憑著一張借條不符合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應屬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行為,黃-曉雖然未真實借款,但因其行為,該債務已經轉嫁給了黃-曉本人。債務承擔的實質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表現,該行為需要履行嚴格法律手續才能生效,債務轉讓生效后,無論債務是部分轉移還是全部轉移,第三人將成為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義務。綜上所述,黃-曉雖然未真實向張*蘭借款,但因其代為履行妹妹黃-麗借款義務的行為而負有承擔該筆債務。那么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代為履行債務,因為本案中黃-麗并未退出該筆債務法律關系,且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債務轉讓合同,僅僅憑著一張借條不符合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應屬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行為,黃-曉雖然未真實借款,但因其行為,該債務已經轉嫁給了黃-曉本人。債務承擔的實質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表現,該行為需要履行嚴格法律手續才能生效,債務轉讓生效后,無論債務是部分轉移還是全部轉移,第三人將成為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義務。綜上所述,黃-曉雖然未真實向張*蘭借款,但因其代為履行妹妹黃-麗借款義務的行為而負有承擔該筆債務。關于債務承擔與代為履行行為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5年1月12日,張*花向黃-麗要求歸還借款50000元產生糾紛并引發打架,導致張*花輕傷,黃-麗被刑拘。黃-麗的哥哥黃-曉為了讓黃-麗免受刑事責任,求張*花在刑事諒解書上簽字,口頭約定如果黃-麗不歸還借款,由黃-曉歸還張*花50000元,并寫了一份載明“今借張*花伍萬元(50000元)”的借據給張*花,由黃-麗的弟弟黃-兵作為擔保人。后張*花多次向黃-曉催要,黃-曉辯稱其并未實際向張*花借款,不同意歸還。
【分歧】
在本案中,針對黃-曉是否負有償還該筆債務的義務?其如果負有該筆債務義務,法理依據何在?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債務承擔。本案中黃-曉出具給張*花的借條,實際上是把黃-麗的債務轉移給自己,該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且未損害黃-麗的利益,只要將該約定通知到黃-麗即生效,黃-曉就負有償還該債務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債務屬于代為履行債務,因為本案中黃-麗并未退出該筆債務法律關系,且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債務轉讓合同,僅僅憑著一張借條不符合債務承擔的成立要件,應屬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行為,黃-曉雖然未真實借款,但因其行為,該債務已經轉嫁給了黃-曉本人。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律規定及法理上分析,《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務承擔的實質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表現,該行為需要履行嚴格法律手續才能生效,債務轉讓生效后,無論債務是部分轉移還是全部轉移,第三人將成為合同的主體,承擔合同義務。而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產生的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通常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第三人協商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并經債權人同意;二是第三人單方向債權人表示由其清償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表示同意。
其次,從債務承擔及代為履行的異同分析,兩者的共同點均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義務,主要區別在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一樣,在債務承擔法律關系中,第三人處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在部分轉移債務的時候,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履行義務;在全部轉讓債務的情形下,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享有原債務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利對抗債權人。而代為履行債務中,第三人不是合同主體,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原債務人并沒有退出合同關系,若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繼續履行或違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黃-曉作為第三人與張*花達成口頭協議,若黃-麗不歸還欠款將由他來歸還,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未對債務履行進行詳細的約定,僅僅是由黃-曉重新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借條給張*花。作為債務人的黃-麗也并沒有到場,且從口頭約定的內容看,黃-曉履行債務的前提是黃-麗不歸還借款的情況下,由其代為履行,該行為并沒有發生債的轉讓,黃-麗沒有退出該合同關系,且黃-曉也并沒有因自愿代替妹妹黃-麗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主體。本案中屬于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二種情形,即第三人黃-曉單方向債權人張*花表示如果黃-麗不清償債務,由其代替黃-麗還清借款且債權人張*花同意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