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個典型案例解讀離婚房產分割裁判思路!

導讀:
怎么分割24個典型案例解讀離婚房產分割裁判思路!案件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汪甲失聯。同年5月29日,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汪甲離婚。因此,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本案不予處理。那么離婚時,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個典型案例解讀離婚房產分割裁判思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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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24個典型案例解讀離婚房產分割裁判思路!
離婚時,房子能否分割?怎么分割?以什么方式分割?具體采用按份共有、作價補償、變價補償還是何種方式?如果房子給一方所有,要給另一方折價款嗎?折價款怎么計算?折價款給多少合適?
帶著這些問題,篩選了涉及房產分割且具有參考意義的有效案件,就大家普遍關心的上述問題,梳理如下,供讀者參考。
01
第一種情形:不予處理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情況會對房產糾紛一并進行處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處理的情況: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的;
第二,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導致無法查清的情況;
第四,房產涉及第三人的權益;
第五,房產尚未辦理房產證的。
【案例1】
解讀:原被告雙方均同意不作分割處理,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2015年5月,雙方以335000元的價格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款101000元,貸款234000元,貸款期限20年。
裁判觀點: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割,因雙方對婚后原告透支的信用卡以及網絡貸款的用途暫未分清,均同意在本案中暫不處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288號
【案例2】
解讀:原告僅起訴離婚而不請求財產分割,且另一方缺席的,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桑某只要求與柳甲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不要求處理,以后另行主張。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柳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桑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處理,雙方可另行主張。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768號
【案例3】
解讀:被告下落不明導致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無法查清,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原告劉某與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汪甲失聯。同年5月29日,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汪甲離婚。
裁判觀點: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被告汪甲現下落不明,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無法查清,原告于庭審中放棄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處理的請求,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此,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問題,本案不予處理。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666號
【案例4】
解讀:房產有貸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因喻甲未依約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貸款的還款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為被告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償還本金余額577,196.07元,承擔利息、罰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若拒不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該銀行有權以上述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等。
裁判觀點: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權益,該房屋及剩余貸款當前不宜處理。
案例索引: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4503號
【案例5】
解讀:房產權屬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記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陳某認為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開發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貴紅磚貨款而抵償給童某貴,童某貴系該房的實際所有人,童某貴本想將該房贈與孫子童乙,但因其當時年齡太小而登記在童甲名下,現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觀點:由于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1775號
【案例6】
解讀:未辦理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不予處理。
案件事實:夏甲與肖某協商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后購買的涉案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合同價款705萬元,購房時以夏甲為主貸人貸款420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400萬元,該房產歸夏甲所有。后雙方未依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裁判觀點:雙方尚未辦理涉案房屋房產證,法院暫不予處理,雙方可待辦理房產證后自行協商處理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148號
02
第二種情形:直接分割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別按照份額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離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為主,也有一方按適當比例多分的情形。
【案例7】
解讀:因原被告雙方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可以選擇按份共有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2015年4月29日,程某與張甲共同購買涉案房屋,支付首付款后,程某、張甲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支行簽訂《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截止2020年8月20日,該房屋差欠銀行貸款余額186357.50元。2015年5月13日,程某取得涉案房屋權屬證明。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程某與張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因沒有能力對對方進行補償,均同意對涉案房屋各享有50%份額,差欠銀行的貸款各自承擔一半,本院對此予以照準。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355號
【案例8**】**
解讀:因本案房屋登記為原被告雙方共同共有,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方式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涉案房屋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共同共有。房屋每月需償還貸款,劉某、謝甲系共同貸款人,謝甲為主貸款人。后雙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觀點:登記在劉某、謝甲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劉某、謝甲各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的50%;剩余貸款由劉某、謝甲在其享有的房屋份額內,即每月各負擔一半應償還的貸款金額直至共同償還完畢止。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1187號
【案例9】
解讀:因原被告雙方第一次離婚時就房產分割進行了事先約定,再婚后并未就份額發生任何改變,以按份共有(平均分割)進行房產分割。
案件事實:王某、黃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因感情不和,經協商自愿離婚,對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位于武昌區***房產一套雙方各自享有一半份額,如有償轉讓需經另一方同意,同時,所得房款雙方各自分得一半。離婚后,雙方均未離家。2009年,王某與黃某登記復婚,復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亦未對黃某名下的房屋再次進行約定。
裁判觀點:對王某主張的請求確認其享有登記在黃某名下案涉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因該房屋在2008年3月20日雙方登記離婚時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對該房屋各享有50%的所有權。雙方復婚后未對該房屋權屬重新約定,故該房屋在雙方離婚后至復婚至今均屬于雙方按份共有,即王某、黃某各享有該房屋50%的所有權。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2839號
【案例10】
解讀:因案涉房屋出資來源于一方父母,登記在配偶雙方名下,對出資一方子女按適當比例多分,即增加(5%)比例。這意味著,房產出資會直接影響房產分割比例。
案件事實:2014年6月23日,坐落于武昌區***房屋登記于李甲、馮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審中,雙方均不主張該房屋完全所有權,僅要求法院確認其享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份額。
裁判觀點:關于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屬的問題,被告李甲抗辯該房屋尚欠其父母560,000元的房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登記在原告馮某、被告李甲名下的案涉房屋歸原告馮某、被告李甲按份共有,考慮到該房屋購房款一部分來源于被告李甲父母,故在雙方所有權份額上本院予以調整為原告馮某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45%,被告李甲享有該房屋所有權份額55%。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3747號
二、作價補償
作價補償,指產權歸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而對于產權歸屬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判;支付對方折價款的數額,同樣優先遵循雙方協商原則,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值確定。
但在司法案件的實際處理過程中,對于折價款的計算方式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從時間節點上區分婚前和婚后情形、從出資方式上區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個人出資,婚后共同還貸的,會對共同還貸及增資部分進行分割,具體到不同案件計算方式也會存在差別。
【案例11】
解讀:法院綜合考慮房產購買及房產增值率、成新率等,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2購房款房屋現值(雙方認可)。
第1步:婚后共同還貸142974.49/2=71487.245元為個人實際已經支付價款。
第2步:個人實際已經支付價款71487.245購房款(500000+400000+100000)=0.0714872457.1%,即個人實際支付價款占購房款比例。
第3步:比例7.1%房屋現價值2400000=17040000元,即房屋現值折價款。
案件事實:2013年6月22日,陳甲購買案涉房屋,首付款500,000元;商業貸款400,000元;公積金貸款100,000元。
借款合同顯示:每月商業貸款需償還2371.27元、公積金貸款需償還506.69元,合計2877.96元。商業貸款至今共計還貸113,551.44元;公積金中心顯示:陳甲月還款常數439.15元,至今共計還貸29,423.05元;兩項累計還貸142,974.49元。雙方均確認該房屋現價值2400000元。
裁判觀點:陳甲應對劉某就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經濟補償。本院綜合考慮房產購買及房產增值率、成新率等等,酌定陳甲補償劉某房產折價款170,000元。
案例索引:武昌區人民法院(2020)鄂0106民初1339號
【案例12】
解讀:如不足以證明銀行貸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償還,應當認定為家庭共同償還,即原告父母與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現值(評估)購房款/2。
具體到本案中,計算方法為:婚后共同還貸22/2房屋現值(評估)184購房款45.4/2=22.3萬元
(注意這里婚后共同還貸/2房屋現值購房成本/2中最后又除以二,系將父母以及原被告夫妻作為兩個分開的整體,進而剔除原告父母還款部分)。
案件事實:原告結婚前購買案涉房屋,支付首付款136600元后,余款317000元為銀行按揭,貸款期限為20年,原告父母幫助償還部分貸款。原告與被告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2萬元。案涉房屋評估市場價值為184萬元。
裁判觀點:原告婚前購買的案涉房屋,雖能舉證證明其父母支取工資收入為其分期償還貸款。但是,原告與被告結婚后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償還貸款,其父取款的時間、金額,償還能力與貸款償還時間、金額不能完全對應,不足以證明銀行貸款在婚后完全由原告父母償還。應當認定家庭共同償還,即原告父母與原、被告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共同還貸房屋增值部分,原告應當補償被告22.3萬元。
案例索引: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8923號
【案例13】
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本息/(購房款+已付貸款利息)房屋現值(雙方認可)/2,即,婚后共同還貸本息237794.08/房屋總價款及利息440358.8認可房屋現值15200002=410400元。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系史甲于2005年婚前支付首付款后購買,史甲、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共同償還貸款。雙方婚后就上述房屋償還貸款本息273,794.08元,但其中36,000元系史甲于2010年5月24日提取其名下公積金余額償還,該部分還貸不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還貸,故史甲、王某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本息約為237,794.08元,占該房屋總價款及利息440,358.8元的比例為54%,結合史甲、王某認可的該房屋現價值為1,520,000元,故史甲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補償王某410,400元。
案例索引: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456號
【案例14】
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購房款+已付貸款利息)房屋現值(酌定市場行情)/2,先計算出婚后實際支付價款占購房款本息比例,再計算出該比例所對應的房屋現值(房屋面積市場現單價),最后算出的金額的一半即為個人應分得的折價款,即婚后共同還貸48352.32/(購房款434238+已付貸款利息117305.89)房屋現值1040270/2=45598.78元。
案件事實:2012年9月,原告方甲購買了案涉房屋,合同成交價為434238元,建筑面積94.57平方米,貸款303000元,貸款期限30年,每月還款2014.68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間共還款48352.32元,截止2020年9月,共還貸款利息117305.89元。
訴訟中,原告方甲認可該房目前價格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間,后原告方甲又變更意見為10000元/平方米,被告張某認為該房目前價格為12000元/平方米至13000元/平方米之間。
裁判觀點:案涉房屋產權依法判歸原告方甲,剩余房貸由原告方甲償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原告方甲對被告張某進行補償。
關于房屋現價值,雖然雙方的認可仍有差異,但考慮到雙方婚后時間較短,為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本院根據本地市場行情酌定按11000元/平方米予以計算。經核算后,應分割的還貸及增值數額為91196元,由原告方甲向被告張某補償50%即45598元。
案例索引: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4268號
【案例15】
解讀:法院具體計算公式為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現值房屋總成本/2,即婚后共同還貸(婚后共同還貸-原告婚前公積金還貸)房屋現值(房屋單價現值建筑面積)房屋總成本(購房款+交易契稅+維修基金+還貸利息)2。
詳細步驟:第1步,計算婚后共同還貸267085.52元(婚后共同還貸282094.64-原告婚前公積金還貸15009.12);第2步,計算房屋現值1271360元(雙方認可的房屋單價現值16,000建筑面積79.46);第3步,計算房屋總成本658191.1元(購房款588004+交易契稅5880.04+維修基金5801+還貸利息58506.06);第4步,計算增值比例為1.9316[(房屋現值1271360房屋總成本658191.1];第5步,計算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金額515902.39元(婚后共同還貸267085.52增資比例1.9316);第6步,計算折價款257951.20元(共同還貸及其增值515902.392)。
案件事實:原告宋甲婚前購買案涉房屋,合同價格為588,004元,交易契稅為5,880.04元,維修基金為5,801元,登記在原告宋甲名下。
婚后原告宋甲與被告余某共同還貸金額為282,094.64元(2014年8月至2019年8月),其中支付利息共計58,506.06元。2015年7月14日,原告宋甲提前還貸150,000元。
截至2019年8月,該房屋剩余貸款本金243,293.52元。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現價值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并對被告余某進行補償。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余額為35,840.50元。截至2019年8月,原告宋甲公積金余額為20,831.38元。
裁判觀點:夫妻共同財產中,案涉系原告宋甲婚前購買,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現價值為16,000元每平方米,由原告宋甲取得,原告宋甲對被告余某折價補償,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余某主張的婚前出資裝修已作為該房屋的增值部分在房屋現價值中予以體現,被告余某婚后亦在該房屋中居住生活,裝修價值隨時間推移已折損,本院不再重復計算。婚后原告宋甲與被告余某共同還貸金額為282,094.64元,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余額為35,840.50元。
截至2019年8月的公積金余額為20,831.38元,即還貸金額中動用了原告宋甲婚前公積金15,009.12元,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實際還貸金額應為267,085.52元。房屋增值比例為1.9316,原、被告婚后共同還貸及其增值金額為515,902.39元,原告宋甲應補償被告余某257,951.20元。
案例索引: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鄂0191民初2668號
【案例16】
解讀:
1.從產權歸一方角度來看:案涉房屋雖系雙方共有財產,但在經濟上李甲付出較多,且案涉房屋現實際由李甲實際居住,故案涉房屋判歸李甲所有較為適宜;
2.本案法院明顯考量的是房產實際出資問題,直接影響折價款數額的確定;
3.從支付對方折價款角度來看: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首付款(均由李甲一方支付)、婚前還貸支付的款項、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裁判推出法院最貼近的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凈值(房屋現值(雙方認可)-未到期貸款本金)-實際已還款(已付首付款+已還款本金+已還款利息)]/2,即{房屋現凈值646592.01元(房屋現值850000-未到期貸款本金203407.99)-已還款238665.19元[已付首付款(69000+20000)+已還款本金55700.97+已還款利息93964.22]}/2=203963.4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