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鬧離婚,對于房子應該怎樣分割

導讀:
2011年我發現自己懷孕為讓孩子有好的生活環境公婆出資25萬元首付幫我們買下一套房子剩余50萬元購房款由我和丈夫辦理按揭貸款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案例中孫女士公婆僅出了首付款銀行按揭貸款均是孫女士和丈夫共同償還該套房子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關于感情不和鬧離婚,對于房子應該怎樣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盡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便房貸是李先生掙錢償還但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應當視為是二人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他認為房子是父母買的貸款是自己掙錢還的且房產證上只有他的名字那么我有沒有權利分割這套房子。
關于感情不和鬧離婚,對于房子應該怎樣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我和丈夫是大學同學2010年登記結婚。由于剛畢業我們沒有積蓄一直租房居住。2011年我發現自己懷孕為讓孩子有好的生活環境公婆出資25萬元首付幫我們買下一套房子剩余50萬元購房款由我和丈夫辦理按揭貸款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
孩子出生后丈夫換了一份掙錢較多但需常出差的工作。2015年我們提前還完銀行貸款。然而長期的兩地分居讓我們的感情越來越淡。現在我們都想離婚也同意孩子由我撫養他支付撫養費。關于房子分割我們分歧很大他要求房子歸他所有。他認為房子是父母買的貸款是自己掙錢還的且房產證上只有他的名字那么我有沒有權利分割這套房子?
律師點評
根據案例情況孫女士有權利分割房屋。盡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該條僅僅針對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的情況。案例中孫女士公婆僅出了首付款銀行按揭貸款均是孫女士和丈夫共同償還該套房子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因此這套房子屬于孫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房貸是李先生掙錢償還但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應當視為是二人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綜上孫女士有權要求分割該套房屋。具體分割時應當綜合考慮購買該套房屋時購房款的資金來源以及雙方對購買該套房屋的貢獻大小最終確定雙方分別應當分得的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