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案例分析

導讀:
龔某原是某市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陸某結婚后,龔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然而,今年年初,陸某因與龔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陸某認為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那么離婚房產分割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龔某原是某市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陸某結婚后,龔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然而,今年年初,陸某因與龔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陸某認為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關于離婚房產分割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介紹
陸某與龔某為再婚夫婦。龔某原是某市國有企業的職工,在與陸某結婚后,龔某辦理了公有住房的購買手續。此后不久,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
2010年,陸某與龔某居住的這套公有住房拆遷,夫妻倆獲得房屋補償金,并在安置小區以低價購進了定銷房一套。然而,今年年初,陸某因與龔某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訴訟,在庭審中,陸某認為該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購買該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我的個人婚前積蓄,因此產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二龔某則認為那套公有住房是因為我在國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該福利的形成在雙方結婚前。因此,因原公有住房拆遷拿到的安置房應該屬于我的個人財產。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龔某工作單位的房屋,但對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的性質,在分割時,就產權的享受比例,進行了平衡。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
三、法律分析
原則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一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未作規定,這在實踐中顯然將引起爭議。對此,在2005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召開的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中曾認為,房改房的出售和價格都受國家房改政策的調整,夫妻雙方的工齡、職務、人口等因素均影響到房屋的價格,且一方購買房改房影響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對方失去享受福利購房的可能性。因此,無論是從所有權取得時間上,還是從房屋的福利性質上,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在實際分割時,應當適當考慮出資方的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由此可見,本案中的龔某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