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車門撞傷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狀告勞動局

導讀:
小伙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出租車的車門撞上腹部。上醫院后,脾臟因破裂被摘除,光醫藥費就花了兩萬多,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小伙作出工傷認定,可小伙的所在單位卻不認可這份工傷認定,上法院狀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上午,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今年年初,杭州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邱在下班途中受傷是工傷。于是,餐廳上法院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撤銷這份“工傷認定書”。那么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車門撞傷認定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伙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出租車的車門撞上腹部。上醫院后,脾臟因破裂被摘除,光醫藥費就花了兩萬多,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小伙作出工傷認定,可小伙的所在單位卻不認可這份工傷認定,上法院狀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上午,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今年年初,杭州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邱在下班途中受傷是工傷。于是,餐廳上法院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撤銷這份“工傷認定書”。關于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車門撞傷認定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伙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輛出租車的車門撞上腹部。上醫院后,脾臟因破裂被摘除,光醫藥費就花了兩萬多,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小伙作出工傷認定,可小伙的所在單位卻不認可這份工傷認定,上法院狀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昨天上午,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車門撞傷
小伙子姓邱,今年22歲,江西人,在杭州文二路上某知名餐廳廚房工作,去年10月25日晚上10點多,小邱照常下班,坐車到一清新村公交車站轉41路車回家。
“41 路車,晚上10點是末班,那會已經10點多了,我看車來了,趕緊跑過去追末班車,這個時候,開過來一輛出租車,門一開,‘砰’地一下剛好撞到我的肚子,整個人都摔倒了,當時就感覺一陣痛。后來,我站起來覺得還好,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就讓出租車走了。坐上車,剛過了一站,感到疼痛難忍,就下車打車回家了。第二天早上起來,我感到劇烈疼痛,到半山醫院就診,醫生說脾臟破裂太嚴重了,后來轉去浙醫一院做了脾臟切除手術?!?/P>
小邱的律師說:“經鑒定,小邱已構成6級傷殘等級,現在他已經不能干重活了,吃東西都要忌口,小伙子還這么年輕,以后結婚什么的,都會有很大影響?!?/P>
今年年初,杭州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邱在下班途中受傷是工傷。
面對這份“工傷認定書”,小邱所在單位——杭州某知名餐廳并不認可,申請行政復議,結果依舊維持原“工傷認定書”的決定。
于是,餐廳上法院告西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撤銷這份“工傷認定書”。
焦點一
下班時間?是否要轉車?
昨天上午9點,法庭上,餐廳方來了兩位工作人員,被告席上坐著“西湖區勞動保障局”的工作人員傅先生,小邱作為第三人也出庭參加庭審。
餐廳方首先提出異議: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是晚上9點,那天晚上小邱9點就下班了,并不是像小邱說的晚上10點下班,下班離出事的時間相隔一個小時,這一個小時小邱到底去了哪兒并不清楚,不能算是在下班時間發生事故。
小邱一聽,生氣地回應道:“我們工作性質原因,說說是晚上9點下班,一般都到10點下班,10點多我和同事一起到一清新村轉車的,并且下班時間都要簽字,餐廳里有記錄,你們可以拿出來比對。”
餐廳方拿出一張小邱的暫住證,上面寫著筧橋,和小邱說的華豐南苑不同,質疑小邱的回家路線是不是需要乘坐41路車,這些都沒有證據。
小邱的律師解釋說:“小邱暫住證寫著是筧橋,可小邱姐姐住華豐南苑,因為下班太晚,姐姐心疼小邱,讓他住華豐南苑,就算小邱回筧橋的住處也是要路過華豐南苑無論是筧橋的住處,還是回姐姐家,小邱從文二路下班都是要在一清新村轉41路車?!?/P>
焦點二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是否真實?
餐廳方認為,“勞動保障局”認定小邱被車門撞傷的事實沒有證據。
“勞動保障局”的傅先生,拿出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小邱在公交車站被出租車車門所撞的事實,交警部門已經作出責任事故認定。根據這份認定書,以及病歷上的癥狀描述,可以證明小邱受傷的事實和脾臟破裂的結果,我們就是根據這些證據出具工傷認定書的。”
餐廳方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事發第二天報警后做出的,內容只是根據小邱的姐夫和一位現場目擊者的證詞做出的,應該讓目擊者出庭來作證。
“對我們的認定質疑,應該由你們舉證才對,況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內容是不是真實應該是交警部門的事情,你們應該起訴交警才對?!备迪壬負粽f。
“我們認為,你們作為工傷認定部門,在做認定時,有義務審查各種證據內容的真實性?!辈蛷d方認為,“勞動保障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這份工傷認定,要求法院撤銷。
面對餐廳方的種種質疑,傅先生解釋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案法官沒有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