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命隕車禍 因工傷認定狀告人社局

導讀:
死者母親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勞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6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親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二七區人勞局作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并判令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且程序合法,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下班途中命隕車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者母親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勞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6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親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二七區人勞局作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并判令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且程序合法,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下班途中命隕車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兒在下班回宿舍的途中不幸遭遇車禍不治身亡,這對其母親張女士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全家人都陷入了喪女的悲痛之中。但讓張女士更為心寒的是,在工傷認定時,人社部門以死者并非直接從工作場所到居住場所的途中發生事故,不符合河南省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
死者母親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勞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6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親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撤銷二七區人勞局作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并判令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據原告張女士訴稱:原告之女曉霞系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職工,現年21歲,未婚,平時下班后住單位集體宿舍。2009年5月15日,對張女士全家來說,是悲痛的日子。早上7點,曉霞像往常一樣,到單位打卡上班,直到晚上8:30左右打卡下班離開公司,當天整整工作了13個多小時。曉霞下班后,在回宿舍途中到附近路邊的一個小餐館里吃飯因公司餐廳較遠,曉霞想快點回單位休息。簡單地吃過飯后,(只用了十幾分鐘),在回宿舍的途中被一輛由西向東疾馳而來的轎車撞倒,事故發生后該車輛立即逃逸。救護車趕到現場后,發現受害人曉霞已經死亡。事故發生后,第三人鄭州福滿多食品有限公司向二七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勞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勞局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豫(二七)工傷認字(2009)4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之女曉霞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2009年9月7日,原告張女士申請行政復議。2009年12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作出豫(二七)工傷認字[2009]42號《河南省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復議決定。原告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曉霞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豫(二七)工傷認字[2009]4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曉霞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為工傷。
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并且程序合法,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的《關于對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復函》,“上下班途中”是指直接從居住場所到工作場所或者直接從工作場所到居住場所的途中。如果職工從居住場所出發,并非直接到達工作場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務,則以最后出發地至工作場所的途中為上班途中;職工從工作場所出發,并非直接到達居住場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務,則以工作場所至到達第一目的地的途中為下班途中。根據第三人(工傷申請人)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依法調查,可以證明曉霞是于2009年5月15日晚上8:30結束工作下班后,去了一家餛飩店吃飯,之后離開飯店在經過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上述證據證明曉霞下班后的第一目的地是飯店,也就是在曉霞下班至飯店的途中為下班途中,曉霞從飯店出來后的途中則不屬于下班途中,在此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定工傷認定條件,請求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
第三人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述稱:原告張女士之女曉霞2009年4月1日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供職于制面科。2009年5月15日曉霞交接完白班以后,20:30打下班卡后離開工廠,在鎮上吃過晚飯后(本公司員工宿舍有餐廳和超市,并且不用拐過路口就可到達),即返回員工宿舍。事故發生后該公司積極配合受害人家屬處理善后事宜,并于2009年6月12日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在審核第三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后,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不屬于工傷的認定。因此,第三人認可被告鄭州市二七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豫(二七)工傷認字[2009]42號《河南省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決定,況且目前肇事車主已經抓捕歸案,受害人應當向肇事車主索取權益。
二七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綜合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等因素,本案中,第三人職工曉霞2009年5月15日20:30打下班卡后離開工作場所,至21時許發生交通事故,從時間上講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從路線上看,曉霞離開工作場所在附近路邊的一個經常去吃飯的小餐館吃過晚飯后返回宿舍,雖然吃飯與下班的目的沒有直接聯系,但屬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暫停留,這一行為并沒有足以中斷或改變其下班的目的,因此曉霞因交通事故傷害而死亡,應認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