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回家途中遇車禍 可認定為工傷?

導讀:
2006年9月25日,制衣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但羅某在17時左右正常下班時間離開了單位,羅某駕駛輕便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與一重型大貨車發生事故,造成左小腿外傷。同年12月30日,羅某對9月25日所受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員工回家途中遇車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9月25日,制衣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但羅某在17時左右正常下班時間離開了單位,羅某駕駛輕便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與一重型大貨車發生事故,造成左小腿外傷。同年12月30日,羅某對9月25日所受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關于員工回家途中遇車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傷者羅某,為制衣公司員工。2006年9月25日,制衣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但羅某在17時左右正常下班時間離開了單位,羅某駕駛輕便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與一重型大貨車發生事故,造成左小腿外傷。同年12月30日,羅某對9月25日所受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和查明的事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為工傷的認定結論。
案情評析:
制衣公司認為:根據公司規定,員工需完成加班任務后方可下班離開公司。2006年9月25日,羅某是在公司加班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在此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該情形不符合《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認定結論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中需要分析,羅某未按單位要求加班而離開工作崗位回家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就要分析單位要求員工加班,而員工未加班就離開單位的情況是否屬于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根據該條分析,單位要求其員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應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因此,不論勞動者在單位通知其加班是否答應加班,只可表明其與單位在延長工作時間方面并未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勞動者未按單位要求加班并不屬于擅自離崗。
對于羅某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時間、地點,由事故發生地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而根據工傷認定部門調查得出的羅某住所、事故發生地及羅某上下班路線的地圖,也可以得知羅某當日系在下班的合理路線、合理時間內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據此,工傷認定部門根據《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作出羅某于9月25日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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