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在回家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一波三折

導讀:
當時,商業會計學校未在陳老師發生事故傷害后的30日內向被告黃浦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陳老師便在去年8月15日直接向黃浦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陳老師的損害后果因他人侵權造成,陳老師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黃浦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最終,法院認為黃浦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那么退休返聘人員在回家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一波三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時,商業會計學校未在陳老師發生事故傷害后的30日內向被告黃浦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陳老師便在去年8月15日直接向黃浦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陳老師的損害后果因他人侵權造成,陳老師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黃浦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最終,法院認為黃浦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關于退休返聘人員在回家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申請工傷認定一波三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工傷認定一波三折
陳老師從一家公司退休后,便受聘于商業會計學校任代課教師,一干就是3年。2005年11月15日中午,陳老師離校回家,在校園內走道上行走時,被迎面奔跑而來的該校學生周某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
當時,商業會計學校未在陳老師發生事故傷害后的30日內向被告黃浦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陳老師便在去年8月15日直接向黃浦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黃浦區勞動局當月24日受理后,因為學校與陳老師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向上海市黃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勞動局即于同年9月21日中止工傷認定審查。
直至去年12月18日,黃浦區勞動局恢復工傷認定審理,經調查核實,于今年1月10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商業會計學校與陳老師之間存在特殊勞動關系,陳老師于2005年11月15日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
沒簽合同不能申請工傷
商業會計學校承認陳老師確實在學校被撞骨折,但對其受傷性質的認定表示不能接受,堅持認為,陳老師沒有勞動合同,所以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陳老師的損害后果因他人侵權造成,陳老師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還認為黃浦區勞動局認定其與陳老師存在特殊勞動關系參照的依據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并對其合法性表示異議。
該校便向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除了要求撤銷關于陳老師的工傷認定,并要求市政府審查并撤銷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的兩份規范性文件。
黃浦區政府于今年3月12日將上述兩份文件移送至市政府。
今年4月20日,市政府審查完畢,給出審查意見,認為《特殊勞動關系通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基本精神,沒有創設新的法律關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另外,《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從這一點來看,陳老師申請工傷認定不是非得提供勞動合同不可。
據此,黃浦區政府維持黃浦區勞動局作出的關于陳老師的工傷認定。而商業會計學校很快又向黃浦區法院提起訴訟,執著地要求撤銷關于陳老師的工傷認定。
退休返聘屬特殊勞動關系
黃浦法院對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查后認為,《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其行政職權范圍內,針對本市勞動力市場的實際狀況,為解決實際問題而作的規定。該規范性文件業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審查,認為符合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基本精神,未創設新的法律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適用依法予以確認。
陳老師是商業會計學校雇用的退休人員的事實,既有黃浦區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又有陳老師本人的陳述相印證,同時,商業會計學校對此亦不曾否認,故根據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法院認為,陳老師與商業會計學校之間已形成了特殊勞動關系。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黃浦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認為黃浦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