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什么資料?

導讀:
(八)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員,提交受傷害職工委托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如:可讓申請人提供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表(應有工商部門蓋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住院(門診)病歷復印件、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包含事故經過、原因分析等,需參與調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工傷(亡)事故申報公示情況報告、工資發放憑證、受傷職工事故發生日工作證據(如考勤記錄、打卡記錄、排班表等)、證人證言等相關的客觀證據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基本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的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如:可讓申請人提供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表(應有工商部門蓋章)、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住院(門診)病歷復印件、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包含事故經過、原因分析等,需參與調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工傷(亡)事故申報公示情況報告、工資發放憑證、受傷職工事故發生日工作證據(如考勤記錄、打卡記錄、排班表等)、證人證言等相關的客觀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公安機關偵查結論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能直接證明因工外出的相關證據材料,如:項目合同、交通票據、派車單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受傷害職工的住址證明、上下班路線圖);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相關證據,如:110報警記錄、120院前搶救記錄等;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等);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原部隊《軍人傷殘等級審批表》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員,提交受傷害職工委托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九)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受傷害職工委托證明和工會介紹信;
(十)其他特殊情況,需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交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