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認定工傷過了時效怎么辦?

導讀:
勞動者因工受傷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者因工受傷申請認定工傷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為勞動者申請認定工傷,勞動者或其親屬可以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受傷后超過規定的認定時效,即無法再認定為工傷,也就無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以下情形耽誤申請時間的,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時間,法院也會認定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內。
1.因疫情防控耽誤申請認定
2019年5月24日,某建筑公司員工在工作時因磨片意外飛出擊中左眼,建筑公司沒有為其申請認定工傷。
待傷情穩定后,又因爆發疫情,員工直到2020年6月12日才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認定時效。
人社部門考慮到疫情影響,對認定時效做了調整,遂決定受理其申請并認定其屬于工傷。
建筑公司不服,認為員工本人不是患者,也不是密切接觸者,居住地也沒有被隔離,超過一年的認定時效,不應該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辦相關業務的情形屬于特殊情形,,被耽誤的時間應當予以扣除。
最終駁回了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認定主體錯誤耽誤工傷認定
某合作社將大棚基地的工程交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經過三次轉包,最終由包工頭張某承包修建。
李某是包工頭招用的施工工人,在工作時不慎被砸傷左手,造成骨折。
李某以合作社作為被申請人,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后被鑒定為10級傷殘。
合作社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時合作社提出其并非李某的用人單位,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違法。
人社局審查后撤銷了對李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之后李某又以建筑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經審查,再次作出李某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
建筑公司認為李某申請認定工傷早已超過了1年的認定時效,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駁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