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時效法律依據是什么

導讀:
根據此規定,如果沒有進行責任認定,將無法分清本人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如果法院判決認定是雙方負同等責任、或本人負次要責任,就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該生效判決書作為申報工傷的依據,到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工傷認定時效法律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此規定,如果沒有進行責任認定,將無法分清本人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如果法院判決認定是雙方負同等責任、或本人負次要責任,就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該生效判決書作為申報工傷的依據,到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關于工傷認定時效法律依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能否認定工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做了部分調整,其中第十四條第(六)項將原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此規定,如果沒有進行責任認定,將無法分清本人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都會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并出具責任認定書,但如果遇到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情況,也還是有辦法認定責任的,不影響申報工傷。
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形式,如果說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書,并不能就此斷定無法分清是否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此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的其他證據,及時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維護民事權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線,交警部門對無法分清的責任可以不認定,但人民法院則不能不做出判斷。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會依據各方提供的其他證據,根據公平原則對責任大小做出認定。如果法院判決認定是雙方負同等責任、或本人負次要責任,就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該生效判決書作為申報工傷的依據,到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
二、工傷認定時效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傷認定時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