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么辦 還能申請認定嗎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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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么辦?
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可以從人身損害賠償角度進行補救。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點一般從治療終結,或傷殘鑒定結束后開始計算,而工傷的一年是從事發之日計算。因計算起點不同,會出現工傷一年已過,而人身損害賠償一年還沒有屆滿的局面。
二、工傷超過一年還能申請認定嗎?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尤其是那些沒有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脫為受工傷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而職工或其近親屬往往因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單位以各種“承諾”所欺騙,沒有在發生工傷后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為《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超過一年后提出的申請工傷認定如何處理作出規定,造成各地對“一年”的性質究認定意見不一致,并且目前多數地區認為該時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斷或中止,因而對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一、《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后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在發生工傷后第31天至1年內的時間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