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時限超時,情況說明_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如何

導讀: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么辦一、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如何
1、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過期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非基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主觀原因工傷認定申請過期的,可以延長申請時間;最后申請時間仍然過期,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超時加班倒地致殘應該認定為工傷
職工超時加班倒地致殘應該認定為工傷職工超時加班倒地致殘應該認定為工傷[案情]戴登富系江蘇省沭陽縣路事達公路儀器有限公司車工,2004年7月20日晚上約9時30分,戴登富在加班工作期間使用該公司電工張文喜更換了新的控制線路的車床,手拿鋼筋在車床前工作時突然倒地職工超時加班倒地致殘應該認定為工傷職工超時加班倒地致殘應該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如何
工傷認定申請超時應該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長
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申請主體對申請時限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30日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然特殊情況下申請時限延長的除外第二種情形是1年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
對于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這一問題一般認為既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了詳細的規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工傷是對自身權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傷待遇的機會。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限如何維權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你雖然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但因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因此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實踐中若您所受的傷害是因為您所在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的那根據上述規定該責任應當由您所在的單位承擔。如果因為單位的原因沒能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那該責任亦由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