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酒后工傷怎樣認定

導讀: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喝酒后如果造成醉酒的,出現人身損害的時候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賠付。
一、情況分析
因事故發生時員工存在醉酒的行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即使員工的傷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列舉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難以認定為工傷。
注意:通過你提供的信息,我們僅能對員工的傷害事故是否屬于工傷作一個預測,最終結果需要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或法院支持工傷認定結果的法律文書為準。
二、認定要點
認定員工存在“醉酒”的情形: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作為依據。
三、員工酒后工傷怎樣認定
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以及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生活護理等級鑒定以及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都需要以《認定工傷決定書》為依據,建議單位或員工方在工傷認定時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使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 工傷認定的前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的首要前提是確認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只有確認單位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才會依據工傷認定標準來確定員工發生事故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若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應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特殊情形: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提示: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的材料,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以下為你列舉了一些可以幫助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僅供參考)。
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員工花名冊;
2.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釘釘打卡記錄等);
5.載有員工名字的單位的各種文件(如:含有員工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
6.員工代表單位與其它個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如: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簽收的快遞);
7.員工同事的證言;
8.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9.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10.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的憑證;
11.錄音、錄像、照片(如:員工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勞動關系事宜的錄音;員工在工作時間在單位內上下班的拍照和錄像);
12.網絡信息(如: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員工與相關人員的QQ或微信等各種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
13.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如:員工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
注意:
對于1 —— 6 項,如無法搜集到原件,可以采取復印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備用。
(二)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主體
事故發生后,以下主體都可以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即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單位;
2.員工本人或其近親屬;
3.工會組織。
2、申請時間
1.原則上,工傷認定申請應當由員工所在單位自員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即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員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即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3、認定部門
一般是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各地有所不同,具體的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咨詢。
4、準備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表內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員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申請表可在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即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
2.員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
3.委托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5.醫療機構出具的員工受傷害時的診斷證明書;
6.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事故發生經過的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及其它旁證材料(如:物證、書證、照片、錄音等)。
5、認定流程
提示:
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注意:
由于各地所需工傷認定材料有所不同,這里列舉的只是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具體情況可以咨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詳細材料可參考當地社保機構印制的《申請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
(三) 如果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
1.復議時間
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部門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作出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
如果因正當理由(如人身自由被限制)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在60日內無法提起復議申請,可以在障礙消除之日起提出復議申請,否則超過60日,將無法獲得復議的救濟。
2.復議準備材料
(1) 行政復議申請書;
(2) 證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3) 申請人是受他人委托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本人的身份證明;
(4)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認定工傷決定書》原件(復議機構要核對原件)和復印件;
(5)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如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書、鑒定書等);
(6)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如人身自由被限制)超過法定復議期限(60日)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如:天氣預報、拘留決定書等;
(7) 行政復議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訴訟時效
(1) 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若是復議以后再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訴訟準備材料
(1) 行政起訴狀正本1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即對方有幾個當事人就提交幾份);
(2) 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3) 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4)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5)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如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書、鑒定書等);
(6) 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行政起訴狀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范本)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男/女),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寫明職務)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
訴訟請求:
一、依法撤銷被告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____________(因何受傷或死亡)為工傷。
二、依法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員工受傷是在上班時段,機器故障導致的,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根據單位的主張,認定是員工個人原因導致的,這與員工的受傷事實不符。____________作出的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
二、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但是根據員工受傷的原因,應該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____________條第___________款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____________作出的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采信有誤,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為此,原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__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____________(因何受傷或死亡)為工傷。
此致
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附:
1.起訴狀副本 _____________ 份
2.被訴行政行為 _____________ 份
3.其他材料 _____________ 份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2022 年 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