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

導讀: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那么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筑工程當中,最關鍵的一個部分就是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了。因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就是建筑工程的根本所在。正是因為建筑工程質量的重要性,導致這個地方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那么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呢?下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建筑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有哪些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以及財產保全的方式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2、關于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違法性或者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對于這類糾紛可以利用實際施工人的訴權進行解決或者根據發包方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實際情況要求支付工程款。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對于這類糾紛,承包方可以將結算文件用特快專遞方式向發包方郵寄竣工結算報告,如果有公正部門對該郵寄行為予以公證則更為妥當。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應依法支付工程款。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糾紛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對于這類糾紛,只要發包方已經對工程進行了驗收并合格或者已經對工程投入使用,則承包方可依法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5、拖欠質保金糾紛建筑工程合同律師: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行支付。實踐中,發包人常以工程質量問題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則無可奈何。對此,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只要承包人切實履行了維修義務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爭取權益。
6、合同無效引發的拖欠工程款糾紛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如果發包方已經進行了竣工驗收并合格,或者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方已經實際使用了建設工程,則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程款。
7、因延誤工期發生的工程款拖欠糾紛這類糾紛較為復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復雜。對于這類糾紛,作為施工方要盡量完善施工手續。比如,工程圖紙設計的更改、選材的變更、施工項目的增加等變簽單一定要有對方代表、監理的簽字。
8、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這類糾紛是由于存在發包方壓低承包價格、承包方偷工減料謀取暴利、建材市場價格飆升、監理方與承包方惡意串通、承包方資質不合格等等諸多原因發生的,常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由此發生工程款不能支付、工程無法維修加固等僵持狀態。作為建設單位的發包方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以及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承包方承擔工程加固維修等義務,或者在經依法催告承包方承擔維修義務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另請其他施工單位進行加固維修并要求減少施工方的工程款。如果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在支付工程款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有嚴重問題,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存在的問題并依法維權;在施工方提起工程款支付訴訟過程中,發包方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包方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而減少工程款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建筑工程糾紛解決途徑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制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三、訴訟時效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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