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完工作可以提前走嗎

導讀:
經催告后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那么交接完工作可以提前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催告后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關于交接完工作可以提前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職是現代勞動者在從事勞動生產過程中一種常見的情形,一般離職前用人單位都會給勞動者一定的時間來交接手中的工作,以保障勞動者離開之后企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因此接下來將由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交接完工作可以提前走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于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并結清賠付事項。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后,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后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