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續(xù)約需要提前多久告知?

導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上兩部法規(guī)條款,并未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并在合同中規(guī)范了雙方的權利和職責,當雙方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可有據可依。勞動合同不續(xù)約需要提前多久告知?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以上兩部法規(guī)條款,并未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從法律理論上講,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對于勞動合同何時到期都應是明確知曉的,勞動者理應清楚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無需用人單位另行提前通知。
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兩種情況:
1. 雙方勞動合同中有對該情況進行了約定;
2. 各地方政府的規(guī)定中,對該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要求。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十二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