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為多少年

導讀:
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為多少年
建設用地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特殊用地。所有的建設用地都是有使用年限那么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為多少年?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您介紹。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建設用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1、工業用地50年;
2、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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