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導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現代社會中,土地一直是非常寶貴的資源。當要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或者轉讓時,一定要簽訂相關的合同,并且相互達成合意。因此,大律網小編就將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一問題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1)總則
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省(自治區、直轄市)某某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某某(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2、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3、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2)定義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某某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3)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4)土地用途
(5)土地費用及支付
(6)土地使用權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不動產物權,依取得方式不同分為兩類:有償出讓與無償劃撥。所謂有償出讓,是指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規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而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特別條件下才能轉讓。本文只探討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行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制度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在實際的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經常存在以下情形:1、在簽訂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2、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3、轉讓方就同一塊土地與多個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