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設用地制度是什么

導讀:
臨時建設用地制度是什么
目前,由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政府對于土地的利用率不斷上升,對于一些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使用的,一般稱為臨時用地,而臨時建設用地是有期限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臨時建設用地制度是什么?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占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臨時用地到期告知書
XX單位:
依據合同約定,你們的臨時用地已經到期,請限期做好后續手續。
XX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