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設用地申請報告怎么寫

導讀:
臨時建設用地申請報告怎么寫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若要使用土地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那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臨時建設用地申請報告怎么寫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臨時用地許可申請報告范本
福州市國土資源局:
**工程建設項目于**年**月**日經**(注:項目批準單位)批準(文號:**),為滿足本工程建設施工需要(注:工程勘察、地質勘查等類型的臨時用地,修改相關內容),擬臨時使用**區**鎮**村土地**畝(耕地**畝)作為**(注:具體用途)用地,使用期限為*年(注:不超過兩年)臨時使用地塊已辦理了規劃許可、林地審核同意(注:有林地的)等前期審批手續,已完成了土地權屬地類認定、勘測定界、與**村簽訂了《臨時用地合同》,《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專家評估并已簽訂了《土地復墾整治協議》等前期工作,現向貴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許可手續,請予以支持辦理。
特此報告。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和引導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嚴格執行相關用地標準,促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按照規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