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權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集體建設用地權糾紛怎么處理
在我國之前的大躍進時期都是才去的人民公社,集體運動得方式來維持社會的發展。這一政策對現在也有十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集體建設用地權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
一、集體建設用地權糾紛怎么處理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二、使用權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9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準文件,;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用地流轉
面對1.2億畝建設用地缺口,民革中央呼吁——關鍵是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2]
為了要妥善解決建設用地缺口問題,除了節約集約使用現有城市建設用地,將一些低山和丘陵開辟為建設用地外,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統籌配置城鄉建設用地,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向城市的流轉。
數字顯示,全國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為3.41億畝,但城鎮建成區5700萬畝,承載著5. 7億人,而農村建設用地2.84億畝,只承載著7.4億人,全部建設用地中不足17%的城市建設用地卻承載著全國多于43%的人口,農村建設用地是城市建設用地的5倍,農村人均占用建設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
民革中央認為,目前我國城鄉建設用地存量結構亟待調整。從理論上說,通過對農村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合理規劃和調整,可以節省大約三分之二的建設用地。因此,隨著農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城鎮化進程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和集約使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但不會增加,還有可能減少。
提案明確指出,這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城鎮化進程中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向城市建設用地合理有序有效流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