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導讀:
建設合同糾紛處理,首先可以經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協商,在協商不了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糾紛。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么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合同糾紛處理,首先可以經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協商,在協商不了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糾紛。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關于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合同糾紛處理,首先可以經由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協商,在協商不了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糾紛。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一、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案例介紹:2008年1月5日,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預應力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款項支付:預應力筋鋪放完成后,發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額的50%。預應力施工全部完成后,發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額的80%。結構驗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后,承包方依約進場施工,在約定的工期內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是發包方未完全按照約定支付勞務費,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過5000元勞務費,至2012年5月7日,雙方也沒有對合同項下的勞務費進行結算。請問,承包方欲起訴發包方討要勞務費,本案有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律師答問:本案應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糾紛。按合同約定勞務費分三期支付:預應力筋鋪放完成后,發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額的50%;預應力施工全部完成后,發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額的80%;結構驗收后60日付清余款。該合同款項支付期限清楚明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按照上述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應從承包方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本案約定的支付期限為三期,應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所以本案訴訟時效期應從結構驗收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發包方違約時起算,發包方違約之時應是結構驗收后60日后的第二天,訴訟時效應從此時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以上是大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建設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由此可知,建設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雙方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起訴,起訴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如有其它疑問,歡迎向大律網發布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