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報批流程怎么走

導讀:
建設用地報批流程怎么走
根據的不同作用,我國土地可以分為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等,對于建設用地,我國政府規定申請建設用地是要通過審批的,那建設用地報批流程怎么走?我國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建設用地報批流程怎么走
1、對列入省重大產業項目用地的分批次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進行用地預審。由用地單位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預審報告,并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用地平面布置圖、用地位置圖等資料(屬于發改部門備案的項目,須提供礦產壓覆及地質災害評估報告),經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用地預審主要是審核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擬征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標準,擬占耕地是否已經補充并達到占補平衡。預審通過后,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用地預審批復。用地單位持省國土資源廳用地預審批復到發改部門辦理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手續,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須到省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2、用地單位持省國土資源廳用地預審批復、發改部門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環保部門環評批復或意見(占用林地的須持省林業主管部門《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資料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
3、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用地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對擬征土地組織測量、土地權屬調查、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進行核查統計,協助市政府擬訂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案,向被征地單位發出《聽證告知書》和《聽證通知書》,按省國土資源廳要求必須組織被征地單位(即村小組)代表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聽證(聽證筆錄及參加聽證人員簽字原件與報批資料同時上報)。
4、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有關征地事項在國土資源網站上進行報前公示后(公示期為5天),組織用地資料報批(用地資料包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請示、用地審查意見、建設用地一書三方案、縣級人民政府關于征地程序的說明、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和安置途徑可行性情況的說明、被征地農民社保落實情況說明等資料),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5、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辦事窗口受理用地報批資料后,分別轉廳征地處、耕保處、規劃處、地籍處、利用處、地環處、儲量處、法規處、信訪處、執法總隊、計財處等11個處室進行聯審,并由各處負責人簽字。聯審通過后,由征地處統一匯總提交廳務會研究,廳務會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省政府批準。用地經批準后,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用地批準文件,同時下達用地規費繳款通知書??h級人民政府在繳清用地報批規費后,持繳款票據(復印件并加蓋財政部門公章)到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
1、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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