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房屋出售終身居住權是否合法

導讀:
民法典出臺以后,很多人對居住權了解不是很多,居住權是益物權,對房屋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權利。住宅一旦設立了居住權,就代表這個住宅只有居住人才可以使用了,哪怕是產權人也不能使用該住宅了。那么設立居住權的人可以趕走居住權人嗎?大律網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中房屋出售終身居住權是否合法
民法典中房屋出售終身居住權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權主體對象廣泛的自然人。居住權人和繼承人的區別是居住權人可以是任何人,有血無血緣關系都是可以的。只要房產產權人,對此人做了居住權登記,就可以擁有居住權。但是,居住權只能是自然人,企業、團體都不能是居住權的主體。
2、居住權消滅有3種情況,約定時間到期、居住權人自動放棄或去世。雙方有約定時間,就按照約定時間執行,5年、10年、50年都可以,到期居住權結束。如果未約定時間,就是終身,直到居住權人去世,權益才會終止。居住權人自動放棄,也可以終止居住權。
3、居住權一般是無償設立。居住權人一般不需要額外支付租金,就可以無償居住。當然,有特別說明規定的例外。
4、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繼承。居住權不具有延續性和收益性,居住權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出租。居住權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權繼承、轉讓給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