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戶口遷走是否還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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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之中,為了滿足居住需要,通過約定,居住權人可以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那么,民法典中戶口遷走是否還有居住權呢?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戶口遷走是否還有居住權
設立居住權需要簽訂書面的居住權合同,與戶口無必然聯系,只要合同還在有效期內,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是否可以轉讓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可以進行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