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同意轉租還能主張違約責任嗎

導讀:
對房屋進行租賃后,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而轉租的期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期限,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給出租人,那么房主同意轉租還能不能主張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房主同意轉租還能主張違約責任嗎
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條【次承租人代位求償權】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二、轉租合同還是有限制的必要性
當然對轉租合同還是有限制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1、轉租合同的期限。
轉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以租賃合同的期限,以防止原租賃合同到期但轉租合同而沒有到期導致原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比較困難的情況出現;
2、轉租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使用程度。
轉租合同所約定的對租賃物的使用致使租賃物危害(即正常使用所致消耗及損害)程度不能大于原租賃合同,以避免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于出租人的預期。因為出租人對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賃物是有預期的,并把這樣一種預期與租金的支付相聯系。如果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于原承租人的預期,而租金卻又沒有增加,那就是對原出租人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