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時宅基地的房子如何處理

導讀:
農村的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興建的,而房屋作為公民重要的財產之一,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夫妻離婚時就需要分割房屋,那么民法典中離婚時宅基地的房子要怎樣處理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離婚時宅基地的房子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農村房屋買賣的條件
(一)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二)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于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三)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四)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