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銀行面簽需要前夫簽字嗎

導讀:
結婚不但是個人的一件大事,對于每個家庭也是一件大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順利的白頭到老。離婚后因為財產造成的糾紛相信大家也見過不少,離婚后也會面臨各種處理財產的糾紛,那賣房銀行面簽需要前夫簽字嗎?下面就和大律網小編一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賣房銀行面簽需要前夫簽字嗎
要看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且未經過戶或者法院判決等決定產權只歸屬于某一方,就需要簽字。如果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就不需前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行為屬于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擅自轉讓的,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后,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這種情況的處理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于一方擅自轉讓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于,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
2、隱匿房產,這種情況多發生于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離婚分割時該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
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后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