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擔保人需要夫妻兩人都簽字嗎

導讀:
做擔保人需要夫妻兩人都簽字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且保證擔保行為沒有相應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配偶亦有簽字行為,此時配偶的簽字行為應認定為何種意思表示,應如何擔責,我們認為主要分以下幾種情形.
做擔保人需要夫妻兩人的簽字嗎
擔保人的法律資格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擔保人需要夫妻簽字嗎
1、必須雙方簽字。
2、如果貸款人無力償還,理論上來說,由擔保人承擔債務。
3、夫妻雙方簽字效力等同于一方。(彼此不能當作對方的貸款擔保人)如果一方 以夫妻名義擔保,另一方不知情,應該無效。理由是,擔保行為,可以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作的處分,這種處分,并非為日常生活所需而做出,此外,擔保往往數額不菲,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就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重大處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對共同財產做出的重大處理,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為無效行為。
夫妻一方作保證人,另一方該共同簽字嗎?
對于夫妻一方提供擔保的責任認定,司法實踐也是不斷在進行調整。最初一律不支持認定相關擔保責任為夫妻共同債務,演變為結合個案具體分析,主要的考量因素是該擔保的主債權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
目前,主流的司法審判觀點分兩種。
一種在確認“聲明條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將擔保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非保證人的一方同保證人一道連帶地清償保證債務。
另一種認為,配偶在簽字確認并不是共同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示,不承擔保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原告債權人起訴被告保證人及其配偶,法院不會以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但是,根據聲明條款中所寫內容的不同,法院會對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另一方僅簽訂“聲明條款”的債務性質作出不同認定。
關于保證人配偶簽字行為責任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且保證擔保行為沒有相應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配偶亦有簽字行為,此時配偶的簽字行為應認定為何種意思表示,應如何擔責,我們認為主要分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簽署保證合同,若配偶方亦在保證合同保證人處簽字,則應無較大爭議,應認定配偶有作為保證人的意思表示,應認定其為保證人并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2)夫妻一方簽署保證合同,配偶方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按照前述最高院第一個案例的意見,最高院據此就認為該情形不屬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情形(我們雖認為最高院該認定意見值得商榷,但在司法實踐中不排除法院會采取此種意見),故應認定擔保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一方簽署保證合同,配偶方僅簽署共有財產聲明、保證人配偶聲明等保證合同附件中聲明文件的,不能認定配偶方有為擔保債務承擔連帶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而對于該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雖最高院第二個案例并未言明,但可看出最高院在該案中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不應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應認定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不足部分不得對非擔保一方的個人財產采取措施。
關于保證人配偶簽字行為責任認定:一、夫妻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簽字,配偶在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最高院認為并非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情形,故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夫妻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簽字,配偶只在共有人聲明處簽字,僅表明其知悉其配偶作為保證人為擔保債務提供保證,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清償,其并無為擔保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本文來自網絡信息整合)




